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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证据收集管理制度必要性
                                                   时间:2023-11-06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保健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我国医药行业市场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兴起,市场竞争激烈,随之引起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在各类案件中无论是证明我方的知名度,还是商标使用情况或是影响力、广告宣传情况等都需要通过大量的证据去加以证明,证据是影响案件成败的最关键因素,也是后期我方评审相关项目荣誉的必要材料。

另《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此外,《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六十一条商标注册人应当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注册人可以对上述期限内的多件商标的使用情况集中作出说明。期满未说明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该注册商标,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注销该注册商标。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对说明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补充相关证据或者委托地方知识产 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经抽查说明不真实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如何在平时的经营中有效收集、规范保存商标的使用证据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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